真正幸福,被认可的婚姻不光要得到父母,亲朋好友的祝福,还要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 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自主,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自愿自主,即自己愿意,自己做主,而不死别人(包括父母)包办,由别人做主。这种自愿自主,必须是完全的,而不是勉强的,凑合的。
第二; 男女双方必须倒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这就是说,结婚的最低年龄,必须是男女双方分别要达到22周岁和20周岁。所谓周岁,是满12个月为一周岁,而不是”虚岁“。
第三; 男女双方必须都没有配偶。也就是说,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已经结过婚的人,只有在其原配死亡或离婚后,才允许再进行结婚。如果原有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而再行结婚,则构成重婚罪。
第四; 男女双方还必须不具有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及法律上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必须符合以上法定的条件,这些法定的条件不仅是自然规律的要求,也同我国人民的伦理观念相一致。这种依法按照法定条件组建的婚姻,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受到法律保护的。